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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的通知(龙市文[2008]126号)
Date:2015/8/7 浏览人数:1329
导读: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各县(市、区)文体(出版、旅游)局、市直相关单位:
      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省文化厅决定开展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工作,并计划于第四个“文化遗产日”期间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必须是已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各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1、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2、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3、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目前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群体性较强的项目,如民俗类项目,目前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传承人。
二、推荐程序
(一)各地传承人推荐工作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向省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
      2、省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按照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和标准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3、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逐级报送到市艺术馆;
      4、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推荐材料和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报送市艺术馆;
      5、省非遗保护中心将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经福建省文化厅复核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公布。
(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由项目单位直接提交市艺术馆。
三、推荐材料
(一)推荐意见:各县(市、区)文体局提出本地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
(二)推荐表:包括被推荐传承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职业、个人简历、传承谱系、技艺特征、个人成就等,申报、推荐、审核意见等;
(三)辅助材料:有助于说明被推荐传承人的其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资料等。
四、工作要求
(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与命名工作将分批进行,此次为第二批。各地文化行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推荐工作;
(二)要重点推荐那些技艺突出、公认程度高、有较大影响力的代表性传承人,每个项目可推荐1至2名;
(三)充分发挥申请人所在单位、省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工作,确保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
(四)申报材料要求:
      1、推荐表内容充实,表达准确,项目简介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2、推荐表一律以A4纸印制,一式12份;电子文本(Word格式、包括电子照片)光盘7份;
      3、尤其要注意项目中传承人的脉传阐述,尽可能地上溯寻找并在文中体现。
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五)申报材料请于2008年11月20日前报送省非遗保护中心,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出名额或超过申报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联系人:蔡永德、江进才   联系电话:2293114
地  址:龙岩市艺术馆(龙岩市和平路33号市艺术馆)
邮  箱:Ly2281393@126.com
特此通知。

附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龙岩市艺术馆 @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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