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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Date:2015/8/11 浏览人数:1640
导读: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化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结合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民群众世代相承、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生态空间。 


  本办法所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指民俗活动、地方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文化生态空间,是指定期举行的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与其周边环境,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以及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含戏曲、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技艺技能。 


  第三条 按照《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的规定,设立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申报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应列入福建省各设区市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且具有下列特征之一: 


  (一)能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 


  (二)扎根于社会生活的文化传统,具有世代相传和鲜明福建地域文化特点和人文特色; 


  (三)能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在文化交流中能产生重要纽带作用; 


  (四)能见证福建省的重要文化事象或失传的历史记录,及其重要发展阶段或代表人物,可提供认知福建省的文化发展史或某个地区群体性文化发展史; 


  (五)标志某个社会群体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精神认同,原则上应在三个县(市、区)以上具有广泛社会影响,体现历史与文化多样性的民间习俗、信俗,及其学术、技艺流派和代表性人物、标志性机构; 


  (六)能代表所在地传统工艺和技能的特色、水平,原则上在三个县(市、区)以上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对日常社会生活产生直接作用; 


  (七)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城市化、或缺乏保护措施、或文化移入而面临消失危险。 


  第四条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确定项目保护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项目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保护、传承情况的监管。 


  项目保护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项目保护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经市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议后,报请福建省文化厅认定。 


  第五条项目保护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订项目的五年保护计划,有效保护与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为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向项目管理单位定期报告项目的保护、传承情况,并接受监督; 


  (二)建立和保存项目档案。积极收集、发掘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生产、生活的相关实物资料,用文字、录音、录像、图片、数字化多媒体等汇编手段,对申报项目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搜集、记录、分类、编目,建立和保存完整的项目档案并合理利用; 


  (三)组织传承、传播。通过传承传习、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后继有人,能继续作为活的文化形态在相关领域,尤其是青少年中得到弘扬和继承;利用节庆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大众传媒和互联网宣传等形式,加深公众对该项目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识与共享; 


  (四)组织研究和推广。加强对保护项目的研究,深入挖掘项目内涵、外延,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保证该项目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目的传承人或社会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生态空间所享有的权益,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申 报 


  第六条申报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对申请项目的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代表性传承人和生存状况等进行客观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申报项目未来一段时期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规定格式的音频、视频资料:对申报项目进行直观形象的叙述;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七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团体和具有独立民事资格的自然人,均可作为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地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有关各方可以协议的方式联合申报,也可独立申报并以项目扩展的方式存在。 


  第八条申报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列入所在县(市、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二)符合设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条件,并申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者,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向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列入所在设区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三)申请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应列入设区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由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向福建省文化厅提出申请。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福建省文化厅提出申请。 


  评 审 


  第九条福建省文化厅在接到申请后,需适时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条件和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专家评审组由福建省文化厅聘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承担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评审和专业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组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申请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评审工作需遵循如下原则: 


  (一)科学公证、坚持标准、择优认定、宁缺勿滥,严格审查申报内容,客观评定申报项目。 


  (二)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项目的科学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注重项目流传和影响的范围,不作地域上的平衡。 


  (三)充分重视项目的内在联系,保持项目的整体性和完整性。 


  (四)多个地区并存的项目,原则上以地域扩展的方式确认项目的完整性。地域扩展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特殊情况可具体到项目所在村落。 


  (五)医药、食品(传统小吃)等涉及民众生活的传统制作工艺,其产品应事先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 


  (六)严格把握习俗、信俗类项目的内在价值和流传、影响区域。 


  第十三条福建省文化厅审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对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专家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公示期满后,由福建省文化厅召开专家评审组负责人会议,对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复议。需要修改并补充公示的,应对修改部分再行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由福建省文化厅将专家评审意见、公示结果和项目建议名单报送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 


  管 理 


  第十六条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保护工作,应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先点后面,立足建设、注重管理,分类指导、讲求实效的方法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采取分类指导的保护方式。 


  确实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而濒危且不可逆转的项目,应采取文物式的保护,以记录、整理和保护历史资料为主。 


  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而逐渐衰弱,但目前还有一定生命力的项目,应着眼于传习传承,充分挖掘并记录、整理和保护其传统特色、表现形态、历史资料。 


  与市场经济体制联系密切,可转化为具有一定社会需求的项目,应鼓励其改革创新、合理利用并发展相关产业。但对其传统工艺应采取文物保护的方式,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以突出名家和质量优势。 


  古村落、古街区和古名居的保护,需要突出其历史和人文内涵,防止“空壳”化。既要关照其“原生态”的必要性,也要充分重视当地居民的发展要求。 


  第十八条 对列入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保护项目,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入选项目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提供积极支持,鼓励并资助其开展传承活动。 


  第十九条 列入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申报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积极履行保护职责,做好保护工作。 


  项目申报主体应及时提供保护工作情况,于每年的11月底前主体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福建省文化厅提交相关资料。 


  列入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保护项目如遇突发性事故并造成损害的,应及时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条 福建省文化厅应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对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相关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指导,并组织定期评估、检查和督察。 


  第二十一条 对严格执行保护工作计划,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工作不力,造成保护项目人为破坏和损失的,按照《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四章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二条福建省文化厅设立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作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专职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和推进全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信息交流、学术研究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鉴于我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原先使用的“民族民间文化”已统一更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本暂行办法使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等同于《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的“民族民间文化”概念,并遵循《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在全省施行,由福建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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