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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文化志愿者章程
Date:2015/8/7 浏览人数:2027
导读:

                                                            龙岩市文化志愿者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岩市文化志愿者的建设,促进文化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的志愿者是文化志愿者,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鼓励,引导志愿者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自愿者,以便参与志愿服务,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权益保护,表彰激励等服务。

                                                      第二章    招募与注册
第四条    根据文化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招募文化志愿者。凡志愿参加文化志愿者队伍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公民,可到各级文化志愿者组织报名与注册,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
第五条 建立全市志愿者注册制度,申请注册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志愿服务精神。
2、    年满18周岁,14至18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3、    具备参加文化志愿者服务的所需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4、    自愿为我市宣传文化建设提供各类非营利性无偿服务。
5、    品行端正,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促进注册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七条 文化志愿者注册程序如下:
6、    凡符合志愿者注册条件并志愿从事文化志愿服务的个人或团体,可通过网络,电话或直接到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等方式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龙岩市文化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参加的志愿服务的类别、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
7、    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按照其专长和志愿服务的项目进行登记注册。
8、    审核合格后,注册机构为申请人统一发放会员证,徽章,并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志愿者数据库。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文化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以文化志愿者的身份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获得文化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 参加文化志愿者管理部门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4、 获得从事文化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5、 对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 申请注销注册文化志愿者身份。
7、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文化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文化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2、每名文化志愿者每年参加文化志愿服务的累计时间不少于30小时,活动结束后,活动负责人必须正确及时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及其他事项,并及时报市文化志愿者办公室备案。
   3、履行文化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市文化志愿者服务中心的安排积极参加文化服务活动;
   4、不得以文化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和行为;
   5、自觉维护文化志愿者组织和文化志愿者的形象;
 6、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文化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龙岩市文化志愿者服务中心隶属于龙岩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全市志愿者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嘉奖表彰。
第十一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采用队伍建设模式,分类、分级管理。
1、    龙岩市志愿者服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艺术馆)负责订制志愿者工作章程,按照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社文科的统一协调,具体组织实施文化志愿者的招募、注册、登记、管理、培训、服务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志愿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2、    各县区依托当地文化馆,成立县区“文化志愿分中心”,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文化志愿者分中心接受文化志愿者服务中心的指导。积极组建县区志愿者专业分队,并指导当地农村、企业、社区、学校,根据规模和任务需要,成立相应的文化志愿者服务组织,积极吸纳当地民间文艺团队投身文化服务事业。
第十二条   对志愿者进行辅导培训
1、    市文化志愿者服务中心重点对市本级志愿者专业分队及各县区文化志愿者骨干进行文化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2、    依托市、县(区)文化馆建立文化志愿者培训中心。按照文化志愿者工作的实际需要,面向全市文化志愿者特别是骨干人员进行分门别类的培训。
第十三条  加强日常管理,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1、    鼓励全市文化志愿者使用统一的标识。
2、    注册机构可定期或重大活动时组织新注册志愿者进行宣誓。
3、    志愿者组织机构负责对志愿者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需求对接机制和项目管理机制,实现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和群众接受志愿服务便利化。

                                                     第五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  建立文化志愿者服务激励机制,实行星级文化志愿者认证制度。依据文化志愿者服务时间,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30小时、50小时、80小时、100小时和15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各级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须向志愿者发放由市文广新局统一印制的“星级文化志愿者证书”。
第十六条  建立文化志愿者表彰机制,对服务时间长、表现突出、社会评价好的优秀文化志愿者团队和个人,各级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将定期予以表彰,并积极宣传“星级”文化志愿者典型。
第十七条 鼓励博物馆、艺术(文化)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十八条  文化志愿者可优先享受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或提供的艺术(演出)观摩、培训等优惠待遇,可参加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的有关集体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网站开辟“文化志愿者”专栏,对表现突出的文化志愿者予以宣传。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文化宣传设施,广泛宣传实践中涌现出的优秀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典型事迹,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志愿者队伍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文化志愿者(团队及个人)因故退出,应向申请注册的文化志愿者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办理退出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志愿者服务中心办公室可取消其文化志愿者资格,办理退出注销手续,并通知本人(团队)。
(一)违反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受损害的;
(三)以文化志愿者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文化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单位声誉的;
(四)文化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不参加服务项目活动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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